法院判決指出,柯姓女子從民國93年起在台北市一家建設公司擔任法務人員,負責草擬合約、處理訴訟,她於民國99年在台北市東區的租屋處燒炭身亡。柯女家屬得知噩耗後,忍痛前去處理後事,並打包搬走相機、數個萊卡相機鏡頭、筆電、咖啡機、冰箱等遺物。
公司主張,相機等物屬於公司財產,當初為了照顧及培養員工興趣,所以才出借給柯女,若柯女家屬拒絕返還物品,需賠償公司新台幣343萬元。
柯女家屬則說,相機等物不是柯女職務上所需物品,況且公司也無法證明是公物,家屬沒有侵害公司的財產權,不需負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建商沒有舉證物品是公物,也沒有證明曾將物品出借給柯女,家屬拿走遺物並未構成侵權行為,不需負賠償責任,判決公司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