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03/062.發生緣由:緣近日有投資人詢問陸泰陽是否仍為本公司之經理人,始查知陸泰陽因存款不足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尚未解除。依據公司法第30條第五款規定,陸泰陽之執行長職務業已當然解任,其所為一概與本公司無涉。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