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重整公司: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文書案號:士院俊民青99整5字第1030303464號2.事實發生日:103/03/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向法院聲請解除坐落中壢市內壢段地號及建物禁止處分登記。4.處理過程: 本公司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同意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函文主旨如下:請就本院99年12月31日士院景民青字99整5字第0990320411號函囑託貴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中壢市內壢段3741地號」及其上「中壢市內壢段334、335、 419、420、 421、2013 建號」塗銷禁止處分登記,請查照。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法院裁定重整計畫處分廠房以清償重整債權。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重整計畫執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