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時任紅十字會會長陳長文今天對判決表示,尊重司法,雖不滿意,但也只能無奈接受。
判決指出,50多歲的張男在民國101年5月25日出席紅十字會總會召開的臨時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因認主席陳長文已不具會長身分,在現場霸占發言台,逕自以麥克風發言的方式干擾會議進行,以達他抗爭的目的。
判決指出,張男不滿現場工作人員將他的麥克風消音,怒火中燒,竟以預藏在塑膠袋內的雞蛋1只,丟向陳長文,打中陳長文的左大腿致傷並推撞主席桌,使陳長文的人格尊嚴受辱。陳長文事後提告,檢方偵查後依傷害罪起訴。
一審法院依傷害罪判張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