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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自用住宅 即不適用優惠稅率

台灣好新聞/ 2014.03.01 00:00
地方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必須符合上述法定要件才可以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所以,如果有自住的事實,但是戶籍登記不符合,依然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因戶籍遷出變成了「空戶」或出租、營業致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向稅捐機關申報,如未主動申報而經查獲者,除追補應納稅捐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事關權益提醒民眾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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