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勞工行蹤不明者主動投案 3/10前投案不處分

大成報/
12 年前
【大成報記者邱淑鈴/南投報導】越南政府為降低該國人民在台之行蹤不明人數,已於102年8月22日頒發第95/2013/ND-CP號議定書規定其勞工於國外工作違反相關規定之行政處分。但為鼓勵更多行蹤不明或非法居留者主動投案,越南政府已同意將原規定主動投案期限,延長至103年3月10日,在該期限前主動投案返國者將不受規定處分。

南投縣政府社會處指出,越南政府頒布此向行政處分,主要目的為以行政處罰加強規範其勞工在海外發生行蹤不明或非法居留等行為,逾期未投案返國者,將處以1億元越南盾罰鍰(約新台幣14萬9576元),並規定返國後2年到5年內不可到國外工作。

若於期限前投案,則將不受罰,請本縣民眾或縣境內越南民眾若發現有類似情形,請協助或勸導行蹤不明或非法居留之越南人民主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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