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林男離婚後與2名女兒及女友同住,林男工作不穩定,為接送女友上下班,常將1歲小女兒留在家,交給8歲大女兒照顧,要求大女兒半夜泡牛奶給妹妹喝,放學後用娃娃車將妹妹送到奶奶開設的小吃店吃飯,還要帶便當回家,給他與女友吃。
雲林縣政府進行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服務和調查,社工訪視發現後,多次勸導無效而通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接受49小時親職課程。
林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願,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採信社工的訪視報告,駁回林男上訴。
雲林縣林男離婚後與2名女兒及女友同住,林男工作不穩定,為接送女友上下班,常將1歲小女兒留在家,交給8歲大女兒照顧,要求大女兒半夜泡牛奶給妹妹喝,放學後用娃娃車將妹妹送到奶奶開設的小吃店吃飯,還要帶便當回家,給他與女友吃。
雲林縣政府進行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服務和調查,社工訪視發現後,多次勸導無效而通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接受49小時親職課程。
林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願,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採信社工的訪視報告,駁回林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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