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今天表示,江女等5人自民國101年2月1日至12月,擔任高雄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的路邊停車收費服務員。
江女等5人為增加停車收費單據充作業績,將未停放於停車格位內的民眾自小客車,基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的犯意,開具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損害高雄市停車管理中心停車收費管理的正確性。
江女等5人事後因良心不安,自知難逃法網向高雄地檢署自首。
檢方偵結,認為江女等5人自首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考量全數繳回所開立的停車收費,也因業績壓力為求保住工作而誤觸法令,犯罪情節輕微,依偽造文書罪嫌緩起訴處分,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