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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昌: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發行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予員工討論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2.13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2/13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方式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5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 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歷年符合年度績效考核B等級以上, 且未曾有違反法令、員工廉潔作業規範、道德行為準則及獎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範 及約定之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1年: 30%、屆滿2年: 30%、屆滿3年: 40% 實際被給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尚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於法令規 定之限額內依本公司相關辦法辦理之。(2)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A)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 收回並予以註銷。 (B)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 收回並辦理註銷。(3)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發行辦法及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被授得認股之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 核訂後轉呈董事會核准,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任一員工被授予之受領權數量,不得超過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激勵優秀員工,留住頂尖人才。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每股40元為推估市價,依內含價值法計算出可能之費用化 金額約為新台幣2,000萬。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03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之每股盈餘 影響各約0.33元、0.32元及0.32元。然本公司未來幾年度之營收預估將持續呈成長 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 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參加 原股東配(認)股、配息之權利。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屆時辦理發行時,授權由董事會決議後,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2)本案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 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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