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被害人與朋友結伴於民國101年1月間凌晨到台中市夜店狂歡玩樂,陳男接到被害人發的簡訊後也動身前往。被害人酒過三巡後,不勝酒力醉倒躺在夜店沙發上。
陳男眼見有機可乘而起了色心,不顧在場友人反對,藉口送朋友回家而把被害人以「新娘抱」方式扛走,帶回彰化住處性侵。隔天,被害人醒來,發現自己全身赤裸,憤而質問對方,得知真相後報警處理。
陳男辯稱兩人上床是你情我願,當時被害人意識清醒。但法官根據在場友人說法、醫院驗傷證明書,被害人醉到無意識、全身無力;陳男事後還傳簡訊向被害人道歉,拜託對方不要提告。
最高法院認為陳男愛慕被害人,卻不循正途追求,竟逞一時之慾,趁對方泥醉時加以性侵,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10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