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余姓男子在民國100年12月20日以新台幣1906萬元,向他人購買位台北巿士林區的一棟7層樓公寓的3樓房屋,當時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註明,主建物加上附屬建物、使用及共有面積,總計124.34平方公尺,約37.6坪,平均每坪超過50萬元。
不過余男事後發現,買下的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好像沒有這麼大,實際重測丈量證實,確認比原登記短少19.43平方公尺,約5.87坪。余男認為核發所有權狀的士林地政事務所丈量登記錯誤,害他多花逾297萬元購屋,因此提出國賠訴訟求償。
士林地院一審判決士林地政事務所敗訴,需賠償24萬6625元。余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將案件送交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進行鑑定損失,認定余男損失為37萬6799元,因此士林地政事務所,須賠償37萬6799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