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本公司接獲台灣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之相關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2/112.公司名稱: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6.報導內容: ”聯發科告袁帝文 首回合大勝”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2月10日接獲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准許對相對人袁帝文執行假處分,相對人於侵害本公司營業秘密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利用、發表或洩漏本公司所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或是透過第三人取得本公司相關營業秘密資訊。二、禁止在競業禁止期間任職或以其他方式為競爭對手公司提供服務。三、不得提供本公司研發部門人員資訊給競爭對手公司,且不得引誘、鼓勵或以其他方式促使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員工離職。目前本案仍在司法程式中,未來本公司仍將依法捍衛相關權益並保障公司重要資產。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說明。9.其他應敘明事項:應證交所要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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