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於民國80年6月29日公布施行後,歷經2次修正,現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為配合該法有關幼兒園之規定,所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要點係將「幼稚園」文字修正為「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