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前年7月22日凌晨1點45分,張攀爬至女軍士官寢室,見Cindy寢室熄燈,爬窗侵入,看到她手機後,先把玩查看手機內資訊,此時Cindy雖躺在床上,但還沒睡著,黑暗中看見手機亮光,又聞到一股菸味,連忙起身質問張:「你是誰,為何在這裡看我手機?」同時大聲呼救。
張連忙把Cindy壓制在床下,用手摀住她的嘴巴,再伸手進對方內衣摸胸,Cindy不斷掙扎、呼救,張乾脆掐住她脖子,再抓她頭髮撞地,接著把手伸進Cindy短褲,兩度試圖以手指性侵,Cindy連忙猛咬張的左手大拇指和右手無名指,讓張未能得逞。
此時張已與Cindy纏鬥5分鐘,累得滿頭大汗、氣喘不已,見無法得手,又無力再性侵猥褻,只好告訴Cindy:「不要再掙扎了,我累了」,叫Cindy安靜退回床上,自己爬出窗戶循原路離開,Cindy趕緊向女官隊士官長反映遭侵犯,田姓部隊長調出監視器畫面,將張移送軍法。
庭訊時,張否認摸胸及性侵,只承認侵入Cindy寢室,辯稱為阻止她呼救,才壓制對方,強調當時手被Cindy咬住,沒空性侵和猥褻。
合議庭認為,Cindy於警詢、偵訊和歷次庭訊,對遭侵犯情節指證一致,顯見未因遭侵害而故意虛構、渲染情節,案發後,Cindy心情一直無法平復,半夜睡覺要開燈,還會突然嚇醒,懷疑房間有人,顯見張犯行造成對方心理無法抹滅的創傷陰影,不能輕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