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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女買屋同居 情變對簿公堂

中央社/ 2014.02.0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6日電)林姓女子與白姓女子交往而合資買房同居,不料情變後為同居時期水電費等支出對簿公堂。台北地院判白女應給付新台幣14萬元。

根據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林女指出,兩人交往後在民國101年9月合資在新北市買屋,後來兩人情變鬧分手並簽立和解書,清算財產後白女應給付135萬元卻未履行,因此向白女求償。白女指控,林女搬家時違約,私自搬走屋內冰箱。

法院審理時,白女已先還林女120萬餘元,但法官認為得依雙方和解書,白女得付足135萬元,判決白女得給付餘款1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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