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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新聞眼:當我們同在一區

立報/本報訊 2014.01.29 00:00
■林福岳

兩周前,立法院悄悄三讀通過了一項修正條文案,是關於「地方制度法」中的部分條文。因為五都升格之後,這些地區原本所謂的「山地鄉」,都不再實施地方自治,改為官派區長。如此一來,原本的山地鄉便喪失了舊有的公法人地位,因而造成原鄉地區邊緣化,發展停滯不前,部落族人多次向中央反映希望能夠恢復公法人地位,如此才符合原住民族自治的基本精神。

這次修法之後,就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恢復區長、區代表選舉,包括原本的台北縣烏來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都要改稱直轄市中的「山地原住民區」,是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

這件事對於原住民族的政治權力和自治而言,應該是一個正面的發展;或者精準一點說,是將原本主流社會不經意剝奪掉的權力╱權利重新要回來。不過,卻也有需要進一步規畫配套措施的必要,否則有可能產生紛爭。舉例而言,依新法規定,區長必須為山地原住民身分,可是新北市烏來區民卻有不同的意見,部分當地居民認為原住民區人口結構已經和過去不同,烏來區內非原住民人口已經超過半數,如果規定只有具原住民身分者才能參選區長,屆時可能出現「少數管理多數」的情形,因此建議區長不應該限制身分,非原住民也能夠參選。

本文要討論的不是區長的身分問題,而是原住民傳播領域中,過去討論的重點都在於族群內傳播,以及對外發聲權和自主權,比較少討論到族群間傳播,尤其是社會中的少數民族需要什麼樣的傳播機制和能力,來和主流社會進行積極有效的互動。

從功能論的角度來看,一個社會中不同族群彼此之間的傳播,其最大的意義便是在於增加相互了解,消弭差異、排除誤解,促進交流。按照蕭新煌的說法,是「可提升族群意識和歸屬感,減少族群間偏見和歧視,加強族群間的文化溝通,但又不損及國家認同和社會整合和凝聚。」

這此的修法,可以想見對於這幾個山地原住民區內的非原住民住民,將會激起各種不同程度的反應和意見。原住民族作為地區的主要族群,應該要建構一個積極有效的溝通機制和平台,和區內的非原住民居民以及整體社會進行互動,形成公民社會的共同參與,建構對於山地原住民區自我治理的共識,這正是族群間傳播最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然而台灣社會對於族群傳播的觀念和做法,多半是將「宣傳」視為傳播,這當然有所不足。以多元社會的傳播政策而言,「宣傳」比較缺乏互動和溝通的傳播思維,當族群傳播的主體所採取的是「宣傳」的態度,這對族群內部而言,顯然低估了族群成員的文化認知和深度;對其他的族群,傳播政策也偏重單向的宣傳,卻未能以建構互動溝通的平台和機制為目標。這一點,我們需要思考和學習的還很多。

(中國文化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副教授)

延伸閱讀:

【部落新聞眼:新媒體時代的原住民媒體思維】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6959

【部落新聞眼:該談談「原住民數位傳播權」了(上)】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6115

【部落新聞眼:該談談「原住民數位傳播權」了(下)】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6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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