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范女與丈夫曾於87年辦理離婚登記,隔年2人復合。100年3月間,范女發現丈夫與呂女交往甚密,發生劇烈爭吵,吳男離家出走,並提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
范女提訴主張,當時她從丈夫外套中翻出驗孕棒發票,從會員編號查出所有者為呂女。范女並指出,她在丈夫汽車偷放錄音筆,錄到呂女說「今晚要陪我,晚上沒有人會怕怕」;丈夫也曾問說「是不是還要再買驗孕棒?」呂回說「再觀察一段時間看看」。前年間,又抓到2人共赴鶯歌一間摩鐵,敲門10分鐘對方才開門,因而求償100萬。范女並錄得呂女打給丈夫的電話內容,呂說「到底是不是小一打電話來」等語。
呂女則主張,吳男是她胞兄的摯友,哥哥過世前,曾拜託吳男照顧她與3名子女,吳男才會時常到家中探視;且吳男身分證配偶欄為空白,也一直以單身自居,2人不僅沒交往,她更不知吳已婚;吳男也否認偷情。
法官審理認為,呂與吳男對話中多次以「小一」稱呼范女,參以社會慣用稱謂,均以「小三」稱呼第三者,小一為元配,可見她早知吳男已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