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說,去年性別歧視申訴案件共65件,相較於前年的78件已稍有減少,但申訴案件類型仍以懷孕歧視最多,計有32件,占了將近一半;第2名是雇主未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計有22件。
勞動局長陳業鑫表示,懷孕歧視最常見的情形,是雇主以懷孕婦女工作能力無法勝任為由,終止工作契約。但在調查中發現,孕婦的工作表現並不見得會受懷孕影響,反而更珍惜現有工作機會。
陳業鑫表示,依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被員工申訴後,負有舉證責任,需有充分合理的資遣或解僱理由,還須考量性別保護、善盡解僱最後手段性等原則。違反者將可處以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的罰鍰,請雇主多加留意。
勞動局也呼籲,若有員工向企業或雇主申訴遭職場性騷擾,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皆應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雇主應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善盡防治責任,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