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員警於民國92年1月27日調查偽造貨幣案件時,在彰化縣芬園鄉某鐵皮屋,發現55歲劉姓男子皮夾內有24張偽鈔,面額共新台幣1萬7600元,認定他明知這些錢是偽鈔,還放在皮夾內,意圖使用,依法偵辦。
劉男於法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意圖收集偽鈔使用,堅稱是打麻將贏來的,他不知道是偽鈔,且他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說,他右手失去功能,有20幾年拿錢很不方便。
當時搜索的員警則證稱,劉男把真假鈔分開放,可見其知道真假鈔的分別,才將偽鈔扣案。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指出,若如劉男所述拿錢不便,收受紙鈔時應有更多時間碰觸、觀察紙鈔,有買賣現金交易經驗的劉男,豈有可能率予收下24張、非難以辨識的偽鈔,卻渾然不知、自甘損失?不採信其辯詞。
法院認定劉男將偽鈔放在皮夾內,就是待外出行使時使用,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通用紙幣罪,判刑3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