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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和難 蘋果堅持三星不得剽竊

中央社/ 2014.01.21 00:00
(中央社台北21日電)蘋果要求與三星的任何專利和解協商應加上「禁止抄襲」條款,亦即禁止南韓科技巨擘三星剽竊蘋果的設計。蘋果與宏達電2012年年11月的和解協議中也包括這項條款。

根據科技網站「蘋果內幕」(Appleinsider)報導,蘋果(Apple)與宿敵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 Co.)將於3月31日在美國展開第二輪的法院攻防戰,但法院下令蘋果與三星在此之前至少嘗試進行和解。

根據美國專利網站FOSS Patents的智財權專家穆勒(Florian Mueller)透露,蘋果與三星和解路迢迢,最大的障礙在於蘋果堅持納入不得抄襲條款。

穆勒表示,三星將對禁止抄襲條款大為反感,而且這也與三星之所以躍居全球智慧手機龍頭的戰略背道而馳。

蘋果首席專利顧問華特洛斯(B.J.Watrous)上週在加州北區法院表示,蘋果與三星的和解談判一直包含需獲得授權許可與禁止三星抄襲蘋果設計這兩項條款。但三星在提交法院的文件中卻錯誤的聲稱,蘋果提出的和解條件中不包括此條款。華特洛斯堅稱,蘋果向三星提出的和解協議始終包含需獲得授權許可與禁止三星抄襲蘋果設計這兩項條款。(譯者:中央社趙蔚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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