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者積極爭取投資公共建設證券化,不過基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營運業者不可以隨便把資產、營運設備移轉,所以很難信託架構方式證券化,導致公共建設證券化窒礙難行,財政部也積極研議是否修法或者有解釋的空間。
官員指出,目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證券化,在金管會方面有 2個法源,包含不動產證券化、金融資產證券化。也就是說公共建設的不動產、基礎建設可以不動產證券化、或透過金融資產證券化,將未來的租金收入證券化。
不過壽險業是拿保戶、一般大眾的資金投資公建,需要風險較低、穩定的報酬率與收入來源。官員說,投資者不論是透過不動產證券化還是金融資產證券化,都期望透過政府保證或信託架構方式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官員解釋,促參法中政府介入、保證收入的著墨不深,很難達到投資者的要求。
若要採取信託架構方式,促參法同時規定,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若要證券化就必須將基礎建設、營運設備轉讓信託帳戶,有違促參法的規定,導致公共建設證券化至今窒礙難行。
官員表示,財政部現在也正在研究,是否要透過修法方式,還是雖然民間機構雖然將資產移轉至信託帳戶,但原本的民間機構仍確保可繼續經營、使用該基礎建設等,是否有解釋的空間。
官員指出,財政部對於公共建設證券化,讓更多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資金結構更多元,是樂觀其成並積極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