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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超額舉債改正期限可延長

中央商情網/ 2014.01.16 00:00
(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2014年1月16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公債法修正後,縣市政府超額舉債逾期未改正,依法可處分縣市首長,但為避免影響地方發不出年終獎金,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可延長期限。

行政院今年元旦起施行修正後的公共債務法,財政部並同步修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舉債不符規定之減少或緩撥籌分配稅款作業原則」。

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蕭家旗表示,為強化債務管理機制,這次修訂的行政規則,取消可提報償債計畫規定,各級政府如有超額舉債,3個月內未改正或償還者,即可減少或緩撥其統籌分配稅款。

同時,他說,各地方政府債務存量達債限的90%時,須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以提供預警機制,避免債務持續惡化。

依公債法規定,各縣市的長、短債比上限各為50%、30%;目前各縣市政府超債比率以宜蘭縣、苗栗縣最高,至民國102年11月止,宜蘭縣長債比為61.27%、短債比為49.50%;苗栗縣長債比為60.89%、短債比為56.53%。

不過,蕭家旗表示,宜蘭縣、苗栗縣兩個縣市都已提報償債計畫,這項作業規則不溯及既往,但縣市政府應積極尋求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等策略,健全財政。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規則也增訂代償機制,如違反債限情節重大者,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可將其獲配的全部或部分統籌分配稅款扣除向中央墊借款項後,辦理代償。

蕭家旗表示,縣(市)政府監督鄉(鎮、市)的公共債務,得比照這項原則訂定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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