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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仲裁小檔案/建仔曾交手 敗下陣

自由時報/ 2014.01.16 00:00
大聯盟「薪資仲裁」(Salary Arbitration)始於1974年,大聯盟資歷滿3年、但不到6年的球員(自由球員),就能與球團對新球季薪資進行協商。

若球員在大聯盟至少待滿2年,但登錄天數是相同情況球員的前22%,也有薪資仲裁資格,又稱為「超級2年生條款」。

符合薪資仲裁資格的球員會先與球團交換薪資數字,雙方再協商以避免仲裁,若無結果就交付仲裁,仲裁官會依據雙方提出的資料裁決,獲勝方的數字就是球員新球季薪資。

王建民在2007年季後就是符合超級2年生條款,提前取得薪資仲裁資格,經紀公司提出450萬美元,但洋基開出400萬美元,雙方都不願讓步,最後仲裁庭判決球團獲勝,建仔08年薪資就是400萬美元。

郭泓志2010年季後也取得薪資仲裁資格,經紀公司開價307.5萬美元,道奇則報價255萬美元,結果雙方以275萬美元加激勵獎金達成協議,也避免走上仲裁庭。(記者林三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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