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吃夠夠!取消訂房定金拿不回 還要被扣違約金

NOWnews/
12 年前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農曆新年即將來到,你準備好出遊了嗎?由於近年來消費習慣改變,訂房非常重要。但越早排定的預約訂房,等待時程越長,變數更大,若業者未完整揭露消費資訊,常導致濫收定金等消費糾紛。

消基會昨(14)日公布20家飯店業者收取定金的調查結果,其中,消基會指出,以房價總額作為定金,違約金計算不利消費者!消基會說,「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頒布施行後,消費者若是取消訂房,業者可視退訂的日期,扣除規定比例的「已付定金」;也就是說,業者能夠扣的費用最多就是已付定金的全額。

但消基會調查發現,有14家業者收取房價總額為定金,因此取消訂房的退費標準,竟是以「房價」來計算需收取多少比例的費用,而非以「已付定金」來計算。消基會舉例,若消費者入住麗禧溫泉度假酒店雅緻山景客房(一大床),以當日11,880元的房價入住一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支付定金3,564元(首日房價的30%),則預定住宿日前7天取消訂房,可請求退還已付定金的50%,業者應退還金額為1,782元。但若是以房價總額來扣除50%的手續費,則實際必須扣除5,940元(11,880*50%=5,940),消費者拿不回定金就算了,業者反而還要扣3.3倍(5,940/1,782)的違約金,實在是不合理!

消基會說,在14家以房價總額作為定金的業者中,退費情形最不利消費者的有小墾丁渡假村、大鵬灣大飯店、鹿鳴溫泉酒店等3家不僅收取房價總額為定金,且退定比例及時間也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嚴格,若消費者提前14天通知解約還會被收取部分定金,且定金金額還高於法令所規定。

對此,觀光局回應指出,就消基會調查公佈旅館業有關旅客訂房收取保證金及退房扣款未遵守定型化契規定,因消費者保護法增修條文尚未經立法院審議完成,目前無法依規裁罰,但是該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訂定,消費者於個別訂房時仍得據以主張,保護權益。

觀光局說,已在102年10月該規定施行前即函縣市政府轉知各旅館民宿,並列為旅宿業管理查核重點,將再透過縣市政府及公會加強宣導,及在重點連續假日前提醒業界應該依規定辦理保障消費者權益。有關觀光旅館部分將就個案立即輔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