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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涉貪 更二審判7年2月

中央社/ 2014.01.1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4日電)林光銘擔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時,被控向殯葬業者詐財新台幣710萬元。高院更二審今天判處7年2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光銘於民國71年至85年間擔任當時台北縣社會局社會行政專員、課長,有主管殯葬、墓園的權責,因而認識頂福陵園企業社負責人徐仲祥。

林光銘被控在85年間調任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後,夥同友人劉冠宜(判刑確定)以頂福陵園位於原台北縣林口鄉濫墾山坡地、違法超挖等,需打點相關機關,否則將遭相關機關調查等為由,向徐仲祥勒索財物710萬元得逞。

監察院於93年5月彈劾林光銘,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受理後,因仍需待判決定讞,因此於94年議決停止審議程序。

林光銘於法院審理時辯稱,徐仲祥很信任他,徐仲祥因沒有兒子,把他當親人照顧;徐仲祥給他的錢是先前出借的款項,他並無以消保官身分騙錢。

法院歷審均判決林光銘有罪,更一審合議庭更在判決書指出,林光銘擔任11職等簡任高階公務員,竟將自身所學法律專業用於牟取一己私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2月,褫奪公權6年;由於徐仲祥已過世,因此710萬元犯罪所得追繳發還給徐仲祥的繼承人。

高院更二審今天仍判處林光銘7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林光銘另被控洗錢部分,更二審認為無證據證明,這部分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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