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3/01/142.公司名稱: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治療非酒精性脂肪肝病新藥取得美國發明專利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 本公司之治療非酒精性脂肪肝病新藥,已獲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核 准領證受理,取得完整藥物與功效專利。(2) 美國發明專利名稱: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 for preventing and treating liver fibrosis or nonalcoholic fatty liver disease。(3) 本公司已完成此美國核准專利新藥之臨床前相關藥毒理研究,證實具有高度藥 物安全性與功效。目前已完成探索性臨床120位受試者的收案,後續將依新藥開 發計畫投入新藥臨床試驗。本公司持續以具體研發成果,顯著提升自身新藥研 發價值,累積國內產業新藥研究能量,展現新藥國際化競爭之實力。(4) 美國肝臟協會(AASLD)研究報告顯示,非酒精性脂肪肝病之盛行率平均20%,但 對於高危險族群(例:肥胖需施行切胃手術、高血脂及糖尿等病人),其盛行率是 更高的。目前此疾病除運動暨抑制飲食外,並無積極治療的藥品,此藥品的開 發成功將具高度市場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