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葉姓男子與妻子租屋同住,去年9月16日清晨5時左右,竟爬過鐵窗縫隙,侵入租屋而住的鄰居女性套房。
由於兩人並不相識,鄰居女性在睡夢中受到驚嚇,奮力反撲;葉姓男子竟拉扯被害人頭髮,朝房間衣櫃、地板撞擊多下,造成被害人左前額、左側顏面及眼周外傷。
葉姓男子應警訊時辯稱酒後失態;但法官認為被告租住處與鄰室間的鐵窗縫隙狹窄,且有管線、冷氣機、盆栽等障礙物,若喝醉酒應寸步難行才對,可見被告當時意識清醒。
法官認為被告正值青壯年,與妻子同住,竟對配偶不忠實,因情慾衝動而強行猥褻鄰女,且在事跡敗露後,加以傷害、迅速搬離租屋處;因此依強制猥褻、傷害等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