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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協調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為高空彈跳活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大成報/ 2014.01.13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為更落實保護消費者參與高空彈跳等刺激性戶外活動之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召開多次協商會議,並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議報告,指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為高空彈跳活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請該部儘速邀集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相關機關,研議建立「高空彈跳」之管理機制及消費者保護措施。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高空彈跳活動自80年間由民間業者引進迄今已逾16年。近2年內(101年初)更有媒體報導數起國外高空彈跳活動傷亡事故,而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十多年來,高空彈跳活動於國內雖未傳出重大意外,相關業者亦多主動積極採行相關安全管理措施,如設備之安全保險裝置、彈跳繩等自行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測,以及教練人員訓練及考核等。鑑於高空彈跳於國際上已漸成一時興活動,甚或成為部分國家推展觀光旅遊行程之特色活動。故即使於國內高空彈跳活動產業尚未蓬勃發展,參加之消費者亦非普遍廣泛,惟因其從事彈跳活動時所涉及消費者安全及權益保護相關事務,如場地之安全管理、設備之檢驗、教練資格及訓練、民眾身心健康狀況評估,以及保險事宜等,卻是相對重要且不容輕忽,而亟需政府重視並建立積極有效之管理機制。

因此,行政院消保處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召開多次研商會議,並蒐集國外相關管理資訊,審酌我國相關行政機關之專業職能,經綜整相關意見,考量高空彈跳之活動本質、安全管理及消費者保護事務,與體育署之專業較屬相近,是以協調指定體育署擔任「高空彈跳」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請其協調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農委會及勞委會等相關機關建置「高空彈跳」之消費者保護相關管理機制,如高空彈跳活動場地及保險事宜、設備器材安全之規範標準及檢驗機制、從業人員訓練及資格考核、訂定活動安全注意須知等事項,俾期更進一步落實保護消費者從事相關活動之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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