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的施男在民國101年4月間在台中市豐原區某間網咖認識逃離安置機構的17歲少女,獲得少女同意,騎機車載她到豐原區中正公園看夜景。
兩人在公園聊天,施男擁抱少女並不顧少女抗拒,強行撫摸及性侵少女,得逞離去時還用腳踹少女大腿及屁股數次。
少女經民眾協助離開公園,因警盤查發現少女為失蹤人口,追查後得知少女遭性侵,循線逮捕施男。
一審以施男犯後態度佳,且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全案因檢察官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以原審判處無誤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