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中私賣口罩 藍吉訶德負責人二審悔悟獲緩刑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11 小時前

新冠疫情中私賣口罩 藍吉訶德負責人二審悔悟獲緩刑 5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主要生產工業用及防塵用一次性不織布產品為主的藍吉訶德貿易有限公司藍姓負責人,在109年新冠疫情肆虐時,不顧指揮中成立「口罩國家隊」徵用防疫物資,竟私下做醫用口罩再高價販售,高院今(9)日宣判,由於藍某二審時中悔悟,坦認全部犯行,合議庭維持一審徒刑1年10月的刑度,但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藍姓負責人被訴,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於109年1月20日設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31日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全數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另衛生福利部於109年3 月10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外科手術口罩及N95口罩為防疫物資,國內醫用口罩供給短缺,採口罩實名制方式供給,每片醫用口罩價格為新台幣5元。

藍某竟於109年2月1日起至同年3月9日止,哄抬物價且情節重大,及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販賣醫療器材;又於109年3月10日起至同年5月19日止,另哄抬醫療器材價格,及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販賣醫療器材,於109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藍吉訶德公司工廠內,私下製造其對購買民眾宣稱作為醫療用途之口罩。

衛生福利部於109年2月13日辦理徵用藍吉訶德公司製造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 科手術口罩時,藍某竟表示僅有製造一般工業用口罩,並於109年2月25日簽立切結書,宣稱藍吉訶德公司目前無生產可供政府徵用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等情,隱瞞在工廠製造醫用口罩事實,再販售醫用口罩予他人,以此方式哄抬價格,總計獲利619萬8600元。桃園地院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藍某判刑1年10月,藍某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藍某的行為同時觸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傳染病防制法」,而傳染病防制法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之下,即應論以較重之傳染病防治法之罪。原審誤論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罪,容有 違法之處。

同時,藍某於高院審理中終知所悔悟,坦認全部犯行,是與原審量刑之際相較, 被告之量刑基礎確有變更。合議庭判決維持藍某一審1年10月的刑度,但認為,藍某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合議庭認被告藍某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5 年。

不過,考量被告的犯行,顯無視政府之禁令,且所生損害非輕,為促使其日後遵守法制,不可存有僥倖之心,以避免再犯,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藉以達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效果及遏止再犯之特別預防效果。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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