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宜蘭縣某派出所林姓警員於民國100年5月間至三星鄉處理一件賓士車翻覆稻田事件時,因未見駕駛人,委由同事查出登記的是一名朱姓女車主並以電話連繫後,因朱女堅決否認名下有車、也否認開車,於是林姓警員前往朱女住處處理。
朱女隨林姓警員至翻車現場後,還是堅決否認駕車,林姓警員只好將朱女帶至派出所,不料,林姓警員被控為求結案,未詳實調查,竟在案件紀錄表上記載「朱女因疲勞翻車…不願警方處理備查」等資料,回報勤務指揮中心。
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前審認定,認為林姓警員坦承是為了結案處理,而有不實記載,另佐以相關資料,認定其犯行,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損害公眾及他人罪,判刑1年1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