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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警奸詐 法官判評論非侮辱

自由時報/ 2014.01.1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劉姓男子不甘心吃罰單,對警察脫口而出:「這就是你們奸詐的地方」,警方依「侮辱公務員罪」提告,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劉男只是對警方開單的過程做「評論」,判處無罪。

劉男去年6月25日晚駕車經中山高五楊高架北上57.2公里處,被國道一隊五楊分隊吳姓、郭姓警員以超速為由攔查,要求出示身分證件,劉推稱「沒帶」,員警告知如無法證明身分,恐怕得一起到警局查驗,劉男才不甘願地拿出駕照。

劉男見吳員一拿到駕照就走到車後開罰單,他當下唸了兩句「這樣做太奸詐了」、「這就是你們奸詐的地方」,員警認為已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嫌,將他移送,桃檢也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劉男否認話中有侮辱人的意思,他當時是向郭員申訴自己是否違規,並以為吳員只是要拿駕照查驗身分,沒想到卻是直接開出罰單,覺得自己被愚弄了,才會說出「奸詐」字眼。

法官認為,奸詐兩字雖有負面評價,但人民對公權力的行使本有正、負面評價,只要評論合理且非憑空杜撰都屬言論自由範疇,從雙方對話的錄音,劉男當時口出奸詐等語,是針對員警舉發他交通違規的過程所做的評論,且語氣平和、沒有大小聲,應該是在主張自身權益,而非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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