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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 可兩次分派盈餘

中央商情網/ 2014.01.09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14年1月9日電)未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盈餘分派不必等年度終了,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增訂得每半年度的期中做盈餘分派。

現行規定,國外公司到台灣必須取得政府認許,承認法人資格,為配合全球招商政策,行政院會上午通過修改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次長卓士昭上午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這項重大變革,為迎合國際潮流,放寬對企業限制,建構吸引全球投資的國際環境,與國際接軌,但草案所指外國公司不包括大陸企業。

為因應企業留才所需,草案增訂讓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得於章程訂明其發行的員工限制型股票,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從屬公司員工。

有鑑於公司減資及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影響股東權益,草案增訂必須在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保障股東權益。

為符合國際無紙化潮流,減少股東承擔遺失實體股票的風險,草案規定,不論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均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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