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李男在民國100年10月間違反交通規則,騎著單車行經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的行人穿越道,結果當場撞上閃避不及的江姓殘障機車騎士,兩人的人車倒地,55歲的江男顱內出血,送醫急救仍不治。
李男事後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死者家屬向他求償喪葬費、慰撫金近555萬元。
法院開庭審理時,李男表示,死者駕駛的殘障者專用機車穩定度高,應是車速過快而自行翻覆。他本身患有重聽等疾病,平時以拾荒為生,無力負擔高額賠償。
但法官根據刑事判決、目擊證人說詞、車禍鑑定報告等證物、認定李男違規導致死者家屬承受喪親之痛,應負起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應賠償36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