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從事刺青工作的嚴姓男子與妻子之間有多起訴訟糾葛,他認為是鄰居陳姓男子慫恿所致,對陳男心生不滿。
嚴男於民國101年11月底夥同友人至苗栗縣找陳男報復,近距離開槍導致陳男死亡,他隨後還想再對妻子開槍時,所幸遭旁人拉扯而未得手。
嚴男在102年1月31日與妻子離婚。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指出,嚴男持槍近距離射擊陳男胸口,一槍致死,罔顧人命,泯滅人性,法理難容。
法院審酌他罹患喉癌第4期並已接受氣切手術等,依殺人等罪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