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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地主保權益 公展過程要盯緊

自由時報/ 2013.12.3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針對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提議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學者指出,其實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早已有明確規定,如果當初公部門通過審議的徵收目的,與實際興建或使用用途有出入,地主是可要求公部門還地;但若已經興建,只可提出損害賠償。

學者指出,每個開發計畫都有開發時程,如果徵收土地超過已審議通過計畫書的規定開發年限,若公部門沒有再提出修正計畫並提報中央部門審議,民眾可要求還地。

以美河市案為例,學者說,當初應是依大眾捷運法第六及第七條規定徵收,但主管機關在擬定區段徵收計畫書中,應明確載明相關開發計畫;若當初開發計畫中除機廠用地目的外,還包括周邊商辦或住宅計畫,那私地主恐怕只能從計畫說明及公展過程有無瑕疵著手。且美河市已興建完成,依土徵法第九條規定,私地主已無法要求原價買回土地,只能訴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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