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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縣長涉賄選 吳俊立判2年定讞 須入監

自由時報/ 2012.10.26 00:00
同案被告國民黨黨工曾文仲判刑9月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張存薇/綜合報導〕前台東縣長吳俊立九十四年間參選縣長時,透過國民黨台東縣黨部以現金賄選,台東地檢署在投票前一週掌握消息,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搜索國民黨縣黨部,當場查獲三十九萬元現金及樁腳名冊,最高法院昨天審結,依賄選罪將吳俊立判處兩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確定,查扣到的全部行賄現金一百一十五萬悉數沒收,同案被告曾文仲獲判九月確定、褫奪公權兩年半,兩人均須入獄。

吳俊立守在母病榻:收到判決再說

人在高雄陪母親的吳俊立表示,未接獲相關訊息,但媽媽已重病住院廿多天,他沒有心情管這些事,「母親最重要」,其他等收到法院判決再說。

檢方指出,吳俊立參選縣長時原為國民黨員,後來改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國民黨未推出其他黨籍候選人參選,也不反對黨員私下支持吳俊立,吳俊立遂與當時擔任國民黨台東縣第一區黨部書記兼台東市黨部主任曾文仲合作買票賄選,台東檢方根據樁腳名冊逐一傳訊七十二人,十多名樁腳坦承賄選。

合議庭認為,吳俊立為求當選不擇手段賄選,嚴重污染選舉的公平性和廉潔性,不能輕饒;曾文仲身為黨職人員,帶頭操盤行賄,但考量曾承認犯行,並供出吳俊立賄選,還交出賄款,因此未重判。

庭訊時,吳俊立辯稱,他是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查扣的賄款與他無關,不過同案被告、國民黨黨工曾文仲堅稱賄款是吳俊立給的,且多名樁腳均坦承拿到賄款並交出。

一審時,吳俊立獲判無罪,二審時改判有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褫奪公權兩年,本案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更一審到更三審吳俊立皆被判刑兩年,最高法院昨天維持更三審見解;吳俊立曾因與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過從甚密,引發不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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