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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呼籲辦娛樂活動或提供設施請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

大成報/吳富正 2013.12.29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凡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且有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均屬課徵娛樂稅之範圍,例如演唱會、音樂會、舞蹈、技藝表演、競技比賽、球賽、卡拉OK、夜總會、賽車、漆彈射擊、機動遊藝、電玩、熱氣球及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或活動或表演等。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凡舉辦娛樂活動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舉辦人或提供人均為娛樂稅代徵人,惟機關、學校、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較為一般人所疏忽,常不知該活動是否課徵娛樂稅,應特別注意。

 代徵人應分別於舉辦前及活動結束後1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並如期繳納稅捐。如想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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