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污染者負責及管理者管理原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也在民國99年2月3日新增「潛在污染責任人」為行為責任主體,針對合法排放之業者及農田水利會要求其應共同負擔農地污染改善整治責任,期能以明確之法律依據課予其等正視自身應負之行政責任。但「潛在污染責任人」並非真正之污染行為人,對責任之認定應從嚴解釋,是以須恪遵善盡查證責任後始得為適法處分,以避免對經濟層面造成重大衝擊,自新法修正通過後3年內已有成功求償案例,顯見修法後環保單位之行政作為可更積極。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表示,苗栗縣歷年來的農地污染案件,一旦發現農產品有受污染之虞時,立刻要求本縣農業單位、衛生單位及當地鄉鎮市公所派員會勘,並依會勘結果進行剷除銷燬作業,各單位依其權責盡到把關責任。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表示,本縣於100年底調查11筆農地超出食用作物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皆在102年10月以前完成改善工作並解除列管,農地將重新恢復以往之豐沛生產力及盎然生命力,而農民也可以重新投入農作生產,以維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