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及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雇主所聘用之外籍勞工於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都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同時並應於收受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之日起15日內,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雇主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將健檢結果送衛生主管機關,將會違反法令被處以罰鍰,最高可達30萬元,雇主不可不慎。
實務上最常發現的健檢缺失,以健檢時間未符規定最多,有些雇主提前或延後超過30天辦理,或是逾期送核備,致遭受處罰。為了避免雇主逾期辦理外勞健康檢查而受罰,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提醒雇主可依照外勞入境的時間,上網查詢應辦理健康檢查的時間。查詢網址:http://www.cdc.gov.tw/,進入外國人健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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