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1.事實發生日 :102/12/262.發生緣由:桃園蘆竹南山廠於12月26日上午七點左右壓合產線之同廠區他公司因其產線停產多時,今日欲開機復工而發生局部火災意外。3.處理過程:立即通知消防隊進廠滅火,由於火災發生區域面積不大,火勢在三十分鐘內迅速撲滅。4.預估可能損失:本次發生火警並非本公司之設備,對公司財務無重大影響;在營運方面,生產線已進行清潔整理並已陸續開機生產,對客戶之交貨不受影響;公司整體營運未受影響。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非本公司之設備起火,故無理賠之事宜。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工務單位協助該廠廠務單位持續加強檢修產線管線。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