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規定,商業決算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可延長1個半月。
商業會計法修法後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考量到實際商業決算作業將更繁複及困難,為配合會計實務處理,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將必要時可延長商業決算時程改為兩個半月。
經濟部商業司長游瑞德受訪表示,商業會計法是非常專業法律,配合國內會計新的發展,加上國際會計準則,通盤整合到商業會計法,未來修法通過,適用會比以往更便利。如修法通過後,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可有較充裕時間申報,對中小企業較有幫助。
此外,增訂財務報表要素認列規範,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等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立法院經委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未來行政單位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時,應先上網公告徵求相關意見後再行修法,以求周延。10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