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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核能協定》 歐巴馬批准

中時電子報/劉屏/華盛頓21日電 2013.12.22 00:00
美國總統歐巴馬20日表示,他批准美國與台灣簽署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並授權國務卿安排各項執行細節。這項協定可確保台灣獲得核能發電所需的燃料、設備等。

台灣從美國進口核燃料與設備,是依據雙方在1972年簽署、1974年修訂的《中美民用原子能協定》。這項協定以40年為期,將在明年6月22日屆滿,亟需新的協定。

我國駐美代表處科學組長周家蓓表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美國經過1年多的協商,兩國代表在20日簽署《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將待各自的國會完成審閱程序後,正式生效。周家蓓表示,在國會審閱完成之前,雙方對外都不便透露具體內容。

白宮也在同一天發布新聞稿,謂歐巴馬批准美國在台協會(AIT)與台北駐美代表處簽署的這項協定。

熟悉兩國核能合作的人士表示,不同於原來的協定,新協定是無限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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