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初審 建立監聽「履歷制」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特偵組涉違法濫權監聽,暴露「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存在許多漏洞;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挑燈夜戰初審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檢察官須向法院提出聲請後,才能調閱通聯;偶然得到的另案監聽資料不具證據能力,且只能同步監聽,禁止預錄,建立監聽程序接觸資料者的「履歷制度」,並嚴禁政治偵防。
監聽資料挪做他用 新增刑責
為避免再出現如檢察總長黃世銘將監聽資料挪做他用,修正草案新增刑責,若違法將監聽資料挪做他用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儘管法務部盼在提出行政院版草案後再行修法,消極抵抗;但朝野立委堅持儘快修正;司委會昨挑燈夜戰,成功整合各修法版本完成初審。
現行法雖規定監聽須符最低限度原則、最後手段性、最少侵害原則,卻未明確規範該如何執行。修正草案新增規定,檢察官在聲請監聽時,應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監聽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用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將有重大危險,法院才能准核。
修正草案也將通聯紀錄列入通保範圍,檢察官須向法院提出聲請後,才能調閱通聯。不能再像現行做法,隨意發出公文就能調閱通聯。修正草案規定,若法官浮濫、違法核發,則依「法官法」移付個案評鑑。
為避免誤聽或無效監聽,修正草案規定,應於監聽起十天說明監聽情形,並應於監聽期內至少完成三次報告。有別於目前只須在一個月的監聽期內做成一次報告的做法。
同步監聽禁止預錄
在監聽方式部分,現行皆由監聽建置機關錄製光碟後,再事後聽取、製作譯文。修正草案仿德國、美國做法,規定只能同步監聽,禁止監錄後再聽取。以避免監聽浮濫。
現行監聽實務常用釣魚的方式,使用他案的犯罪資料。修正草案明定,「一張監聽票只能監聽一人」,若在監聽過程偶然聽到另案的資料,即使過程一切合法,也不具證據能力,且應於事後銷毀。
修正草案新增「履歷制度」,從監聽聲請、核發、執行,到監聽資料保管、使用、銷毀等所有過程中的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由高等法院另立卷宗保管,以備事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