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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巴之火:原住民獵人持槍危險嗎?

立報/本報訊 2013.12.19 00:00
■pasuya poiconu(浦忠成)

12月3日最高法院針對民國98年因持有自製獵槍而遭警方查獲送辦、並由檢方提起公訴的排灣族人蔡忠誠召開言詞辯論庭,17日宣判,給予無罪判決,並判定不論前膛式或後膛式裝填的槍枝均屬合法,警察機關過去限定僅能前膛裝填火藥、子彈的槍枝方屬合法的規定逾越法律授權。

先前,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一、二審判無罪,檢察官向最高法院上訴,原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當時高等法院以蔡忠誠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

坦白言,最高法院的見解與判定,確是看見真實的癥結──能以多元文化觀點,看待原住民何以要持有槍枝之需要性,並以保護持有槍枝者的角度,認定其得以擁有比較安全的前膛式或制式槍枝──這是實質還原住民族一個公道。

其判決文「自製獵槍獵捕野生動物,乃其傳統生活習俗文化之重要內容」「惟因社會整體發展急遽變遷,原住民族生活型態亦隨之改變,復因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規定之限制,難期其仍專以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其主要內容,基於維護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及發展之考量,本條項『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解釋,自應因應生活型態之改變而放寬,只要本於其傳統習俗文化目的有關而自行製造或持有之獵槍,即應認係工作生活工具之用,不以專恃狩獵維生或已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者為限,然如溢出此範圍而使用自製獵槍,自不在此限」;判決引用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定調只要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非因營利,以自製或持有之獵槍從事獵捕野生動物為其基本權利。此一判決釐清了幾部規定相互矛盾、扞格的法律,對於原住民持槍與狩獵文化具有重大意義。

執法機關何以對於原住民獵人持有槍枝感到敏感,主要原因乃在於一般的刑事案件的兇器不是刀劍、扁鑽之類,就是長短槍枝,在一般人的觀念,持有槍枝幾與黑道同義,此為近因。至於遠因,則昔日所謂「番害」或出草、馘首習俗──其實是捍衛群體生存空間而反擊入侵者的自保行為──的刻板印象之持續,以至於戰後原民如泰雅、賽夏、鄒族人曾捲入228事件歷程的攻擊或「叛亂」行動。

昔日原住民族群獲得槍枝,源於狩獵、自衛與征戰之需求,惟由於居地與交易條件不同,不同族群與漢民接觸並擁有槍枝彈藥的時間並不一致,但至少都已逾2、3百年以上;原有的弓矢、矛槍、弩、刀之外,槍枝讓征獵更具效能,久而久之,外來的槍枝彈藥漸成部落男性生命最重要的武器與珍藏,更融入部落戰爭狩獵文化與倫理意涵。

國軍有句名言,「槍是軍人的第二生命」,同理,昔日部落男子均視槍枝彈藥為神聖之物,婦女孩子碰觸均視為禁忌。日治時期,警察強制沒收部落槍枝彈藥,曾遭強烈反抗,其理在此。

原住民持有獵槍究竟危不危險?可以直接用具體的數據予以釐清。依法原住民可以登記並持有前膛式自製槍枝若干枝,依此估計,原住民部落合法擁有的自製槍枝當已逾千數!但是除了幾起誤擊,包括誤將草叢紅光當作野獸射擊,致誤殺他人;自行清槍誤觸鈑機而傷人;山林行走樹枝勾動鈑機而自傷等,未見原住民持槍作奸犯科,足徵山區部落並未因族人持有搶枝彈藥而陷危險之境,更不曾危害都會的治安。

昔日征戰、狩獵與祭祀是神聖與莊嚴的大事,部落社會在整體的禁忌規範下,成員一體遵循,不得逾越,其矢、刀、矛、子彈之投射,必然是在戒律之指引,因此獵得野獸、戰勝敵人,榮譽由此而生,豈可輕慢隨意!原住民希望持有槍枝以行狩獵,是基於文化的延續與生活之需求,且其習俗累積數百年,已然塑成深厚嚴密的倫理觀念與自律規範,與擁槍自重的歹徒、恣意射殺野獸行樂的人士,其目的、態度截然不同!最重要是建立一套合宜的管理機制,並積極重振部落狩獵的文化與倫理。 (成大台文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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