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燈會 走春 賞櫻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 可採公允價值計價 明年上路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3.12.19 00:00
金管會今(19)日表示,明(2014)年起保險業投資用不動產後續衡量如採公允價值模式,保險負債也應一併採該法評估,且10億元以上須找2家以上鑑價機構;而素地於取得建照並進行開發前,不得採公允價值入帳。

金管會表示,根據第40號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精神,先前已開放企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成本或是公允價值模式入帳,但考量須強化保險業資產負債匹配程度,以利保險業盡速與IERSs第二階段接軌,因而修正部分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條文。

金管會表示,如果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選用公允價值模式者,保險負債亦應採公允價值評估。且保險業應於「權益變動表」的表外,提供有關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第二階段實施可能造成負債增提等潛在影響說明。

而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如採公允價值模式,應逐筆委外辦理估價,且單筆金額達台幣10億元以上者,應由2家以上鑑價機構辦理估價,且估價師及鑑價機構應具備一定估價實務經驗等相關資格條件,並要求估價師及鑑價機構應定期更換,且不得由原取得不動產時辦理鑑價的估價師及鑑價機構,進行公允價值評估。

此外,投資性不動產應以正常價格作為公允價值評估依據,不得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等進行評估。另素地於取得建築執照並進行開發前,不得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

金管會也規範,保險業應建立不動產估價的作業流程,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金管會指出,同步規範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專家報告之採用」,進行逐筆複核,且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價團隊應含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以確認估價報告所採用方法及計算的合理性。且保險業的財報也需增加揭露估價相關資訊,包括估價方法、重要假設與參數等說明,以加強財務報告之資訊透明度。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