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寶林茶室 台南紅球 賞櫻

立院暫共識 限縮監聽聲請要件

中央社/ 2013.12.19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暫達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相關條文共識。

暫達共識條文明定,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應檢附相關文件,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成功或有重大危險情形,並以單一受監察人為限。

不過,對執行機關應在執行監聽期間10天內,說明監聽行為進行情形,及有沒有繼續執行監聽需要;執行監聽期間至少做成3次以上報告書陳報條文,委員會討論後未有共識,暫時保留。

至於是否增列要求執行通訊監察及偶然發現另案犯罪資料,都不可作為刑事審判以外用途,偶然發現另案犯罪資料並應依規定銷毀,及證據能力規定等條文,委員會未有共識,暫時保留,下午繼續審查。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