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達共識條文明定,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應檢附相關文件,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成功或有重大危險情形,並以單一受監察人為限。
不過,對執行機關應在執行監聽期間10天內,說明監聽行為進行情形,及有沒有繼續執行監聽需要;執行監聽期間至少做成3次以上報告書陳報條文,委員會討論後未有共識,暫時保留。
至於是否增列要求執行通訊監察及偶然發現另案犯罪資料,都不可作為刑事審判以外用途,偶然發現另案犯罪資料並應依規定銷毀,及證據能力規定等條文,委員會未有共識,暫時保留,下午繼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