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債先利先本無共識 送協商

中央社/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8日電)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約定利率上限、還債順序先利後本或先本後利無共識,送朝野協商。

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沒有請求權;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表示,實務上仍常見債權人用惡性催債手段逼債、或設計各種名目的費用獲取超限利息空間。

賴士葆的修法版本明定,利息、約定違約金及各種名義的費用,合計總額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且債務人若已給付超過部分者,視為抵充原本。

賴士葆也說,法定還債順序為先還手續費、違約金等費用,再還利息,再還本金,導致許多債務人錢愈還愈多,變成不良債權,也會衍生社會問題,他提出修法改變償還順序,改為先抵充費用、次充原本、次充利息。

不過,法務部提出修法意見表示,費用、已到期的利息和原本是不同的獨立債權,法律關係、存續期間和債權請求權時效未必相同,先費用、次利息再次原本是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且參考德國、日本、法國等國立法例,也沒有原本抵充順序先於利息。

司委會對修法內容尚無共識,且司委會日前初審通過民法中有關約定利率從20%降到16%,但有立委認為不該調降,相關條文送朝野協商,賴士葆的提案也一併送協商。

司委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建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現行法規全面檢討,並於1個月內彙整,研議相關修法和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