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於1966年12月16日制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這是對通過於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宣言》的進一步落實,「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為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典章。
我國自2001年起推動「兩公約」批准案以來,政府部門推動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施政,國會首先在2009年12月10日將「兩公約」國內法化,並於2011年5月1日正式解除教師工會禁令,除了法制面的鬆綁,行政部門也積極展開行動,例如,推動「人權大步走計畫」,向各級公務人員與學校教育人員宣導「兩公約」精神、將人權教育納入公務員訓練課程、全面檢視違反「兩公約」的法規與行政措施,且要求限期改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還曾邀請外國專家進行首次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並在今年3月1日公布「結論性意見及建議(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教育人權未能與時俱進
政府部門看似將落實人權保障列為重要施政項目,但以教育領域為例,仍然面臨諸多挑戰:
一、教師工會遭受差別待遇:長達數十年的教師工會禁令雖然已在2011年5月1日解除,但執政者對教師勞動人權的保障顯非出於真心,而是馬政府推動「兩公約」國內法化後不得不然的舉措,應該看到,主事者一方面藉由修正《工會法》贏得解除教育戒嚴的令譽,一方面又透過法制上的惡意限縮與明顯的差別待遇,以向反動的社會勢力交差輸誠,亦即,開放教師組織工會但又致力使工會成為「無害的組織」,已然成為統治集團內部對教師勞動基本權的底線。
然而,這樣高舉人權卻又限制人權的矛盾,畢竟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就連馬政府邀請來台的國際人權專家都已明確指出其錯誤,並建議「相關勞動法規必須與聯合國及國際勞工組織標準同規格」,政府宣稱人權保障符合國際水準的官方說法不攻自破,不容主事者繼續迴避。
二、教育戒嚴並未真正解除:為了推動人權教育,教育部特設「人權教育諮詢小組」,目的在提升教育領域的人權保障,然而,觀諸中小學校長協會對教師工會的詆毀,以及發生在各級學校、大小教育官員對教師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案例,教育部的人權教育可謂徒勞無功。
反對者惡劣的將師生權益對立起來,將工會與專業對立起來,並污衊教師工會只顧爭取自身權益等言行,充分顯示,法制面雖然做出鬆綁,但長期束縛教育人員的威權幽靈並未真正解除,教育部要推動人權教育,必須正視此一困境,人權教育實有必要從教育官員做起。
三、學生人權仍待積極保障:過去幾年,建構「友善校園」一直是教育部的重要施政,然而,各級學校因為校規、不當管教措施引起的爭議事件仍時有所聞,甚至傳出大學限制學生集會自由、阻撓異議社團成立、高中意圖對學生進行思想檢查的案例,顯示「友善校園」的理想仍待落實。
除此之外,法制面對學生權益的保障也有檢討空間,為維護學生基本權益,《教育基本法》第15條明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但依目前教育法制與實際執行情形,學生申訴權益並未獲得充分保障,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國中小學生有申訴與再申訴的救濟措施,但大多數主管機關並未設置再申訴機制,使《國民教育法》保障學生權益之立法意旨形同具文;相較之下,《高級中等教育法》又無「再申訴」的規定,影響中學生權益甚鉅,建議齊一中小學教育法制,回歸《教育基本法》保障學生權益的精神。
現在就能做的事
依相關法制與目前作法,要達成保障教育人權的理想,立法院、主管機關與教育人員必須正視問題,提出可行對策。
一、解除對教師工會的不當管制:針對教師工會遭受法制上的惡意限縮,人權專家已明確指出其謬誤並提出具體建議,相關勞動法規後續應如何修正俾能符合國際標準,值得國會與相關部會審慎研議。
二、檢討無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則:自國會完成「兩公約」國內法化後,政府部門著手檢討違反人權公約、無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則,然而,就以前揭《國民教育法》保障學生再申訴權益一案為例,顯見教育行政部門的檢討似有行禮如儀之虞,教育部應揚棄形式主義,虛心檢討,限期完成修正。
三、修正過時校規保障學生權益:各級學校必須全面檢視校規,如有侵犯人權的過時校規,應立即修正,以維護學生基本權益,實踐「友善校園」理念。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圖說)振聲高中畢業生周香羽(中)於2013年12月11日說,學生即使向地方教育局提出申訴,該局「依法處理」卻多次沒有下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秘書長羅德水(右)強調,《高級中等教育法》並無「再申訴」相關規定,呼籲比照《國民教育法》修法保障學生權益。(圖文/姜林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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