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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演唱會、舞會 有條件免徵娛樂稅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3.12.17 00:00
校園演唱會、舞會是否課徵娛樂稅備受矚目,財政部從寬核釋,只要是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的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政大去年所舉辦的畢業舞會,畢委會共賣出8張門票,收入為新台幣2600元,應屆畢業生則是免費入場;但今年校方竟遭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其短漏報娛樂稅將開罰,此事件引發立委介入質疑「政府太愛錢」。

財政部說明,原本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演唱會及舞會均屬課徵娛樂稅範圍,故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的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同法第8條規定,均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

不過,財政部經過考量,學生團體是由學生組成,決議從寬認定,只要是經學校同意舉辦以校內員生為對象的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是學生校園活動一部分,其為舉辦各該活動而售票或收取費用,倘若是為支應舉辦活動所需,且活動的剩餘款均用於該學生團體者,與一般商業性活動尚屬有別,就免徵娛樂稅。

財政部強調,新令發布後,學生社團舉辦的校園文康活動如有收費行為,仍須事先向稅捐機關辦理登記,事後保留相關活動支出的核銷單據,即均免再繳納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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